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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辅导讲义:调剂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20-07-10   【

医院药事管理——调剂管理

  一、处方的概念与组成(熟练掌握)

  1.处方的概念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医师有处方权,药师有调配处方权。

  2.处方的组成*** 处方由三部分组成: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

  (1)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名称、就诊科室、门诊病例号、住院病例号、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和处方编号等,处方前记也称为处方的自然项目。

  (2)处方正文: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起头,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和用量等。所开药品单价和总计金额通常也标明在正文中,也可列在前记或后记。

  (3)处方后记:包括医师、配方人、核对人、发药人的签名和发药日期等。

  应用计算机打印的电子处方其格式与书写处方一致,应有处方医师和调剂配发药师的签字,且必须设置处方或医嘱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普通处方用白色,急诊处方用淡黄色,儿童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颜色为粉红色 ,处方内容应增加“诊断”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二、处方制度与书写规则(熟练掌握)

  1.处方制度 ***

  (1)处方的权限: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有处方权的医生需将本人签字或印章留存于药剂科作鉴。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2)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以示责任。调配处方时,如发现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药剂人员应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剂量一律以公制表示,并且应为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应由医师在剂量旁重签字后方可调配。

  (3)处方的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4)处方的有效时间: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的保管规定***:每日处方应分类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妥善保存。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3年 。保存期满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登记并销毁。

  2.处方的书写规则 ***

  书写处方时,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书写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四、调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内容为: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改。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置中心,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调剂工作的任务与特点(掌握)

  (1)门(急)诊药房调剂工作:面对流动的患者,但各有特点。门诊调剂工作作业量大,活动高峰时间明显。急诊调剂工作经常需要应急作业,关键在于平时充分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急救药品随时需要,随时供应。

  门(急)诊调剂工作应当根据医院门诊量和调配处方量,选择适宜的配方方法。

  实行窗口发药的配方方法有三种方式:

  1)独立配方法:各发药窗口的调剂人员从收方到发药均由一人完成。优点是节省人力,责任清楚。但对调剂人员要求较高,易发生差错。本配方发药方法只适合小药房和急诊药房的调剂工作。

  2)流水作业配方法:收方和发药由多个人协同完成,1人收方和审查处方,1~2人调配处方、取药,另设1人专门核对和发药。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医院门诊调剂室以及候药患者比较多的情况。

  3)结合法:独立配方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方法。每个窗口配备2名调剂人员,1人负责收方、审查处方和核对发药,另外1人负责配方。这种配方方法效率高,差错少,人员占用也少,符合调剂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普遍适用于各类医院门诊调剂室。

  (2)住院药房调剂工作:住院药房与门(急)诊调剂有所不同,既要准确无误,而且要考虑有利于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目前我国医院大多采用以下方法。

  1)凭方发药:多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少数的临床用药。

  2)病区小药柜制:便于患者及时用药。

  3)摆药制:便于药品管理,能保证药剂质量和合理用药,减少差错,提高药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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