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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中药士《专业实践能力》考点:处方管理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20-07-13   【

细目五 处方管理制度

  要点 处方管理制度

  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荐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具有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实习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了解)

  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名称(了解)

  药品名称以《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药品剂量与数量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审核(了解)

  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方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处方格式(了解)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贵重中药处方应逐日统计消耗,以便掌握库存。

  含毒、麻中药处方,除写清一般处方内容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麻醉中药处方的有关内容应造册登记。

  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调剂室及临床中药专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了解)

  处方保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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