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
第一单元 卫生法律责任
考点1 卫生民事责任
概念 |
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侵害公民健康权后要承担责任 |
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 |
1)主要是财产责任 |
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 |
1.损害的事实存在 |
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2 卫生行政责任
概念 |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 | ||
种类 |
行政处罚 |
概念 |
对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卫生行政制裁 |
怎么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 ||
行政处分 |
概念 |
对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违法的一种行政制裁 | |
怎么罚 |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
考点3 卫生刑事责任
概念: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惩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无期徒刑、死刑等
十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4.非法行医罪;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
8.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9.医疗事故罪。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的犯罪、危害环境的犯罪等。
第二单元 执业医师法
概述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
考点1 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医师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执业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学习、科研权。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报酬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参与权、建议权。
医师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尊重隐私、苦练内功、健康宣讲。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患者知情同意;
——亲力亲为,真实严谨,画地为牢,积极诊疗,规矩行医,知情同意。
不得索贿受贿;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廉洁奉公,服从调遣,及时上报,服从上级。
考点2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赔钱
行政责任——要处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非法行医处理办法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这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各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药品管理法
概述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必须是《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药品含义中所包括的内容。
2.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
(2)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3)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考点1 药品管理
何所谓假药 |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禁止使用的药品;未被批准生产,进口的药物(印度产格列卫);变质的;被污染的;无生产批号的;标注适应证超出规定范围的(例如伟哥正式上市前就是假药) |
何所谓劣药 |
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如无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药品打广告谁批准?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小结:
假药:成分不符+禁药+未批准(生产、进口)+变质、污染+无批号+超范围
劣药:含量不符+无/改/过有效期+不注明/改生产批号(有批号吗?有!)+敷料(香精、防腐剂等)
考点2 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对它们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类药物: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
第一类:去氧麻黄碱(冰毒)
第二类:地西泮;艾司唑仑
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阿片类:包括天然来源的阿片以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可卡因类:可卡因,古柯碱等
大麻类:包括各种大麻的制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第二类药要开处方拿药,并且处方保存2年
2.《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门急诊的麻药 |
注射剂 |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 |
控缓释剂 |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
其它剂型 |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 ||
精神类药品 |
精一 |
注射剂 |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
控缓剂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
其他剂型 |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张 | ||
精二 |
一般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
慢性及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癌症者+中重疼痛者 |
精一及麻药 |
注射剂 |
不超3日常用量/张 |
控缓剂 |
不超15日常用量 | ||
其它 |
不超7日常用量 | ||
住院患者 |
精一及麻药 |
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 |
特别管制药品 |
盐酸二氢埃托啡 |
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 |
哌替啶 |
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
医院的管理 |
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处方 |
保存年限 |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
1年 |
医疗毒药+精二 |
2年 |
麻药+精一 |
3年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有哪些?如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
如何管理: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考点3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可自行配制制剂吗? |
可以,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特殊情况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但不得市场销售 | |
购药需要啥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 |
患者买药需要啥 |
医院和计生部门 |
执业医师开药品要和执业范围一致 |
个人医疗机构 |
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 |
处方的管理规定
概念 |
执业(助理)医师开具+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医疗文书 |
调配原则 |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药品名称 |
普通药品必须写通用名,院内自配药物写省卫计委和药监局批准的名字 |
时限 |
一般<7日,急诊不超过3日 |
药师要求 |
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
关于禁止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考点4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点一 民事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二 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
2.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有关许可证。
3.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三 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四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药品购销中违法给予、收受回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收回扣给予处分,没收所得,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照,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单元 《传染病防治法》★
考点1 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鼠疫、霍乱)、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2009年4月30日,原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再次归纳到丙类传染病管理
必考点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考点2 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的相关制度
1.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须符合国标。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2.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3.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
4.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转运菌种、毒种,要省以上政府批准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1.各级医疗机构要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种制度规范,专人报告疫情,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等
CDC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考核开展流病调查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⑤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规划、预测、评价、鉴定、管理、教育、指导、咨询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
①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②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3.疫情报告的程序、方式及时限
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县政府+县卫生行政部门——本地区通报,CDC和医疗机构通报(接到通报后告之本单位有关人员)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全国疫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
传染病爆发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可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区域疫情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考点3 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采取的措施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如何处理
情况 |
处理 |
病人/携带者 |
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疑似者 |
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亲密接触者 |
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擅自脱逃咋办 |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
2.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时应采取的措施
1.流病调查,给规划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场所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计委提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CDC控制传染病,指导对疫情的处理
各级政府部门在传染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实施与报告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疫区封锁
适用情况: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决定机构: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
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或传染病院)
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性规定
1.医疗救治的方式(救护+救援+接诊)
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3.转院(搞不定)
考点4 法律责任
要点一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 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计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要点三 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单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考点1 概述(补充)——大纲无要求,了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考点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预案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谁批准?
全国——国务院
省级政府——本行政区域
2.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
考点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什么情况上报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怎么上报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2小时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①本级人民政府,
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省级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卫健委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省级卫健委可在国家卫计委的授权下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考点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要点一 应急预案的启动
情形 |
批准机关 |
全国范围或跨省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批准 |
省级 |
省级政府决定上报国务院批准 |
要点二 应急预案的实施
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必须接诊,书写病历;需要转送的病人,复印病历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应当采取卫生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考点5 法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④拒绝接诊病人的;
⑤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二、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扰乱公共秩序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单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概述
考点1 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补充)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处理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考点2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 |
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 |
二级 |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甲: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双眼球摘除,肾透析,换肾 |
乙:器官功能严重丧失:重度智障 | ||
三级 |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
四级 |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考点1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科室负责人报告→医务处→院长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 尸检时间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考点4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考点5 鉴定程序和要求(书上没有但比较重要)
(受理之日起5日)双方提供材料→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做鉴定
附:医院提供啥(举证倒置)
1.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鉴定过程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⑦医疗事故等级;
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七单元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考点1 概述
《中医药条例》制定目的 |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
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 |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
考点2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立 |
前提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
中医医疗机构要求 |
违规谁处理 |
县以上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 |
咋违规 |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医保定点资格不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 |
中医从业人员要求 |
前提 |
取得执照并注册,遵循医疗常规 |
违法 |
无照行医按照职业医师法进行处理 |
考点3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科研的规定
中医药教育机构谁设立?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标准
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
√国务院
谁来推广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县以上政府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规定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 |
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
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 |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 |
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考点4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要点一 政府、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作用
1.国家支持、鼓励各种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2.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研究与保护工作
要点二 加强中医药资源管理
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县以上政府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要点三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的法定要求——要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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