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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通知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    2020-11-11   【

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和相关文 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23 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商区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20 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

  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 审。

  二、基本申报条件

  由单位自主评聘或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 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 县属医疗卫生机构

  (1)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 聘副高级职务满 5 年(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下同)。

  (2)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 5 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 2 年。

  2. 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1)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 聘副高级职务满 5 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 20 年,受聘副高级职务满 5 年。

  (2)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 聘中级职务满 5 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 15 年,受聘中级职务满 7 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 2 年。

  3. 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 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 101 个专业(附件 2)。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职年限)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资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 1 年。

  非自主评聘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 号)要求,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 号)要求。自主评聘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标准制定破格条件。

  (四)论文、科研要求

  非自主评聘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要求按浙人社发〔2016〕105 号文件执行;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条件,仅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仍按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 卫生刊物(2012 年版)》确定的期刊目录和级别执行(不含 2017 年及以后认定的非法期刊)。

  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按不低于省、市标准制定论文、科研要求。论文可参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 年版)》确定的期刊目录和级别,或由单位结合实际设置论文期刊目录和级别,并明确有效时间, 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新设置的论文期刊必须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查询到,论文期刊目录和级别的设置要经过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单位内公开,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 3 年年度考核中有 1 年必须为优秀。

  (六)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 3 年有效。

  (七)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附件 6)。

  (八)基层服务

  县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 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申报评审。

  (九)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 6 月 30 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十)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 1 年。

  (十一)否决条件格:

  1.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 3 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 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 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 3 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 1 年;

  4. 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 3 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 1 年者;

  5. 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 3 年者;

  6. 考试违纪未满 2 年者;

  7. 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 3 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 1 年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卫生健康局

  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二)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

  (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 1 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三)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仍参照《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 号)执行。经组织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参加吉林等省援助工作,且连续援助时间一年半及以上的人员,也可参照援藏、援疆、援外、援青人员享受职称晋升待遇。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 号)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予以倾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

  〔2020〕10 号)文件掌握。单位在推荐或自主评聘时,要结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根据人社厅发〔2020〕23 号文件的几种倾斜政策,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实施范围、评价办法,既要充分肯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贡献,也要兼顾其他抗疫人员的平衡。确定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人员范围时,要做好单位人员现状分析和岗位规划,既考虑当下又兼顾长远。推荐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政策都要广 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公开。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抗疫工作岗位、工作时长、享受的职称倾斜政策等。

  (五)自主评聘单位和市卫生高评委评审工作通过省卫生高级职称网上报送平台和评聘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送平台用于申报对象填报个人申报信息和单位审核管理,评聘监管服务平台用于自主评聘单位和市卫生高评委开展评 聘工作。评聘通过人员信息归集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 开,供个人和单位查询。

  四、自主评聘单位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岗位使用规划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发展实际,结合单位现有人员情 况,统筹安排卫技和非卫技以及医、药、护、技不同专业高

  级岗位数量,岗位数量向一线岗位和紧缺岗位倾斜,尤其向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原则上应在高级岗位空岗数的三分之一(需减去待聘人数)比例进行申报推荐开展评聘工作。

  (二)制定评聘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按照不低于《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

  105 号)和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 号)要求,结合实际,自主制定申报条件和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结合不同岗位专业特点设置相应考核指标,与医务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 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挂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聘办法,评聘标准及量化评分应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科研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教学带教、日常考核、加分扣分项等内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征求职能科室、申报人员所在科室以及党支部负责人意见, 出具医德医风鉴定。

  (三)组建评聘机构

  自主评聘单位按评聘方案中的专家库组建原则,组建本单位自主评聘专家库,专家信息至少于评审前七天录入省卫

  生高级职称评聘监管服务平台。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卫技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7 人。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护理、医技或公共

  卫生等若干专业审议组,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专业审议组根据同行评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外单位专家。如申报评聘对象较少,可不设置专业审议组。评聘委员会和审议组须在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监管服务平台抽取产生。

  (四)制定完善评聘方案

  自主评聘单位制定完善年度评聘方案,应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评聘程序、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等。评聘方案需广泛听取职工、党支部意见,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自主评聘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报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评聘工作。

  (五)规范评聘工作程序

  评聘工作包括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审查、评前全信息公示、专业审议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拟聘人选公示、公布聘任文件、颁发聘书等程序。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投票实行记名投票,经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评前评后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7 天。公示有异议的, 单位职称评聘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后,召开聘任会议确定聘任人选,予以聘任。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评聘结果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含电子数据)备案,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一并书面报送。

  五、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1. 申 报 人 员 通 过 卫 生 高 级 职 称 申 报 平台 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单位。

  2. 单位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所有表格,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全信息公示。同时, 单位对享受职称倾斜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

  《享受人社厅发〔2020〕23 号文件职称政策的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 7),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3. 单位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除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事业单位没有高级岗位空缺数的,不得推荐。经公示后,根据 隶属关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或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4. 实行按比例推荐,以县域为单位,分县级正高、县级 副高、县以下正高、县以下副高四个系列,按其空岗数的三分之一(需减去待聘人数)比例进行申报推荐。

  5. 各单位要成立考核推荐组织,对上报的人员进行评议 并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推荐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

  6. 所有环节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申报工作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 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生成的资料,不得用其他方式填报,提交的资料上需有“水印”标记。

  2. 申报单位要加强医德医风考核,上报材料时需出具申报人员医德医风鉴定。

3. 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继续重点对参评者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占 60%),同时体现在A、B、C、D、E 分类中。A 类为特别优秀,B 类为优秀,C 类为优良,D 类为良好,E 类为一般,每类各占推荐参评者的 20%。

  (1) 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 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 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

  (填 50 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 33-36、38-43 的人员可不填写。表格应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在线填写并打印生成。

  (3) 论文、专业实践工作经验报告、科研须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内容应与岗位工作相关,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科学性,能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利于推动医学发展。提交的论文必须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

  (或 SCI 第一通讯作者)发表。

  (4)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简称“三新”)应用 推广情况,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 申报正高提供 2 项,副高 1 项,内容与 5 例实例不能重复,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

  (5) 指导带教和开展学术报告讲座情况,县属以上单位人员填写任现职以来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所作的专业学术报告或专题授课情况;县以下单位填写任现职以来对辖区

  内开展的相关专业业务培训、指导或健康科普讲座情况。一般应包括讲座举办单位或部门、时间、地点、对象、主题等 情况,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

  (6) 县以下单位人员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情况,需要填报《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学习进修情 况表》。

  (7) 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内科学、外科学、中医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医生,需要填报《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情况表》。

  (8) 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 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

  204 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填报在申报系统中, 并在线打印生成《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汇总表》。 符合免基层服务条件的医生填报《城市医生免基层服务认定表》。

  (9) 符合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条件的卫技人员填报《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申请表》。

  (10) 评审材料必须符合省、市卫健委规定的具体目录、份数及装订的相关要求,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进行审核、整理。各单位申报材料须经本单位审核盖章后,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前报送区卫生健康局人才工作科。在报送纸质材

  料的同时在网络上报电子材料。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不予受理。11 月 18 日上午由申报高级职称单位的人事干部到区卫生健康局人才工作科参加高级职称资料互审, 下午送资料统一装订并由各单位取回送至区卫生健康局。

  (11)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 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 知》(浙价费〔2002〕229 号)的规定收取。请各地、各单位统一收齐后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 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规范评聘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区卫生健康局人才工作科联系,联系人:朱洁琼,联系电话:88522927。

  附件:1.奉化区实行自主评聘改革医疗卫生单位名单2.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3. 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4. 各单位推荐委员会推荐意见表

  5. 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表

  6. 免试人员信息表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2020 年 11 月 10 日

  奉卫【2020】1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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