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及范围
(一)申报时间及地址
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9月-10月,其中:卫生技术(含基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副高级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28日——10月20日;数据修改时间为10月21日——10月30日,10月30日下午5时将锁定数据,不再接受修改。中级职称受理材料时间分别按照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求上报。高级经济师、中小学教师高级(含基层中小学高级)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其他系列申报材料时间由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确定,请及时登陆互联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不再另行通知。
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址为: 枣庄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南A区(枣庄市新城永兴路中段体育场北),联系电话:0632-3228591;0632-3220743。卫生技术(含基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址为:枣庄市新城区公路局办公楼1412房间,联系电话:0632-3317249。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材料。
(二)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单位除外)、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时间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及公布评审结果。实行 “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二、有关政策和材料要求
(一)有关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首页查询。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全部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按照市“一网通办”的要求,申报人员需登录“枣庄市政务服务网” (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注册后,在办事服务栏内搜索“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事项点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论文、奖项、课题成果等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工作年限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
2.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符合破格申报条件方可申报评审。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需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5.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论文、著作和科研奖项不作为必备条件。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9.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0.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字〔2019〕9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我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市全职引进5年内的其他市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职称。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区(市)、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带来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12. 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3.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4.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鲁组明电〔2020〕3号),以及《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15.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执行。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对于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
三、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淡化论文奖项数量,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课题、专利及奖项数量分别不超过3项。申报人员的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论文著作、表彰奖励、业绩表现等材料均提供复印件,不再提供原件, 2001年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认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需提供原件;2001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丢失的人员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禁止他人代签,承诺网上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
(二)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申报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审核盖章,审核人要在申报人员材料上签名。做好申报前的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到指定地点。
(四)委托评审
1.需要进行委托评审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市直人员由我局出具委托函后统一报送,各区(市)和高新区人员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出具委托函后统一报送。
2.接受委托评审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2020年度枣庄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经核准备案的市直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省今年新增快递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初、中级快递工程专业资格实行“以考代评”。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可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评审结果的核准备案、归档整理工作。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一)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发放证书。
(二)职称证书发放。证书发放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9〕5号)规定执行。扩大电子证书范围,原则上我市评审的初、中、高级职称证书均实行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市)、高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区(市)、高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完善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五)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申报评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费分别为每人次100元、160元、360元,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要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部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20年度枣庄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附件2:2020年度枣庄市市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