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成都市职改办《关于做好成都市2019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龙泉驿区2019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区级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川卫规〔2019〕3号)执行。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59号)等文件执行。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http://www.cdwjw.chengdu.gov.cn)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申报窗口,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2.申报人需如实提供本人申报专业有效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合格证书,由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和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
4.个体、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招聘申报人,需经本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和所在单位初审。
5.经审查合格人员,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评审材料。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区201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查,并报送市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
(二)评审、答辩与公示
1.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卫生副高级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2.凡申报基层卫生和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答辩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
3.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http://cdhrss.chengdu.gov.cn/)和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ww.cdwjw.chengdu.gov.cn)公示。
四、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申报专业按《成都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设置表》(附件1)填写。
2.附《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的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一份。《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字数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
3.本人《诚信承诺协议书》,本人亲笔签字。
4.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科研项目、成果证书,自主知识产权等)。所提供论文、论著(本人为第一作者)须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每一篇文章装订成一册)。申报人员应准备好论文、著作原件供评委及评委会随时抽查。
5.临床病历(不同年份)3份或专题报告(2500字以上)2份;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1份个人总结报告和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6.聘任现职以来,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证明考核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卫生专业和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
8.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学信网和学位网的查询下载打印证明或单位证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或其他聘任依据。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者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任职资格者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9.在成都市卫生科技教育网(通过截图)打印的任现职以来的继教学分登记表、继教1类学分。
10.《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2)和《进修结业证》、《进修人员鉴定表》。凡属免锻炼或进修的申报人员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附件3)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附件4),由推荐单位填写免锻炼或进修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1.离退休人员另须提交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证明。
(二)申报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分为五册装订:
第一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将《诚信承诺协议书》、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信网和学位网查询证明或单位证明材料、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任文件(工资起薪表)、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另1份不装订)、进修人员鉴定表(另1份不装订)等材料依顺序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扉页(左侧装订),独立成册。
第二册:附《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的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第三册: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证明和医德医风考核证明及继教学分登记表(网上截图打印件)、继教1类学分复印件依顺序装订。
第四册:论文、论著、学术报告、专题技术学术总结、成果目录、成果鉴定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主要业绩证明及其他材料依顺序装订。
第五册:专题报告或临床病历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印制后,用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袋)装袋密封,填写《成都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5),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3.须由单位签署意见的材料必须明确单位意见,印章须为红色鲜章。所有复印件材料一律由各申报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为无效。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任职时间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学习教育等时间。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将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高评委。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须提供中文译文。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填写《成都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送审名册表》(并报Excel电子版,见附件7)。
(四)评审申报材料均不退还,申报人员和单位妥善保留原始材料。申报材料中有关进修学习、论文科研和免锻炼年龄等时间计算截止为2019年10月31日。
(五)对高级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环节实行责任追究,凡有在学历资历、科研学术、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且自查实之日起,该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至9月29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8。
(七)评审费: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八)2019年度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六、评审材料报送地点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成都市龙泉驿区文景街139号),咨询电话:028-88416548,028-84866075。
附件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
附件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附件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附件7.2019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附件8.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川卫规〔2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