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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中药士知识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与药品召回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20-05-21   【

第十单元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与药品召回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概述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类别

  1.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的类别

  药物不良反应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其与药理作用有无关联而分为两类:A型和B型。A型药品不良又称为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该反应为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可以预测,发生率高而死亡率低,如苯二氮类引起的瞌睡、抗血凝药所致出血等。B型药品不良反应,又称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它是一种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一般与剂量无关联,难于预测,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如氟烷引致的恶性高热、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A型药品不良反应

B型药品不良反应

又称为

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

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

原因

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

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

预测性

可以预测

难预测

发生率与死亡率

发生率高而死亡率低

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可预测性、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又可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新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1)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2)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导致死亡。

  ②危及生命。

  ③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④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⑥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发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法定义务。

  《药品管理法》还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 监督主体及其职责、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及其职责、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的程序和要求、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信息管理和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 监督主体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①与卫生部共同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②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③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 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④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⑤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①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②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 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③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 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④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⑤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4.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 法定报告主体及其职责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同时,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报告与处置程序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 总体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 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程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3.药品 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程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4.药品重点监测的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三、药品召回制度

  1.药品召回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 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召回中的义务主要为协助召回义务。

  2. 药品使用单位药品召回义务的内容

  (1)药品使用单位应当 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药品使用单位 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使用单位应当 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4)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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