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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9-08   【
内容摘要: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布2021年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材料报送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10月29日,该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卫健函〔2021〕162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体制改革,拓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工作领域,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 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民营医疗机构(含民营养老、康复、保健等机构,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护理、保健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申报医师、护理类专业,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二)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评结合”方式,须参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后再通过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评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民营医疗机构,机构等级最低应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资格设置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体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共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

  (二)申报人员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证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报人员因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和黔人社通〔2020〕119号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方式

  (一)评审组织。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和评审。

  (二)评审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三)证书标记。经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栏统一标注“黔特高”字样,“评审组织”栏统一标注“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字样。

  五、政策支持

  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享受以下五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申报人员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继续教育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其中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一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

  (三)“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规定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四)“考评结合”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评审条件并进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州)级标准划定合格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标准划定合格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一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乡镇标准划定合格线。

  (五)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申报高级资格评审的必 备条件。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优惠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参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优惠政策参照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1号)相应条款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职能作用

  组织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执业注册、年度考核等情况的监管,杜绝职称申报材料造假情况发生。

  (二)科学、客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专项职称评审应充分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综合、全面地评价,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着力提升民营医疗机构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1.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要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职称工作,及时了解相关职称政策,着力解决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及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填写《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评委评审。

  报送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10月29日(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4办公室)。

  (五)未尽事宜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原文地址:http://wjw.guizhou.gov.cn/xwzx_500663/tzgg/202109/t20210902_69840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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