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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来源:考试网    2021-01-13   【

  根据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公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知2020年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详情如下: 

  有关事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起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执行《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各单位推荐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实际贡献、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好中选好、优中择优。待国家指导意见正式下发后,修订完善我省评审条件,并于2021年正式执行。

  (二)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要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效衔接,结合单位发展,合理确定推荐数额。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若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核定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申报。

  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为满足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发展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公立医院在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岗位聘任情况的基础上,今年仍按照不超过近三年高级职称评审数量的平均水平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资格者,须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副主任护师或主任护师资格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四)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依我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军队转业和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推荐。

  (五)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我省下发《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六)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自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两家医院要按规定,组织实施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西宁市自主开展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请按照工作要求组建西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并开展评审工作。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县级以下(含县级)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系列“双定向”副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各市(州)负责。停止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

  (九)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临床医师、承担住培教学任务的医务人员、承担住培工作任务的管理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中成绩突出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帮扶任务连续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到的表彰奖励,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十)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和《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卫办科〔2020〕59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7年—2020年)。2017年—2019年,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十一)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 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 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对提交的SCI论文,须提交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并注明发表当年影响因子。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四)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新的职称用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审核盖章,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按要求填写《诚信承诺表》,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用表。

  (十五)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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