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公布2020年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该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附件6
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 材料清单及要求
1.申报材料目录1份(须由申报人员、报送人员签字)。
2.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按照表中要求加盖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章。
5.《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人员任职以来每年度考核意见并审核盖章。
6.最高学历证书(提交学信网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各1份,须在验证有效期内)。现任职称任职资格证及聘任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药师执业证书原件,“三新”证书、省级或市级科技进步奖项证书、省级或市级科技成果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修、下乡证书和本单位派驻下乡情况说明。
7.原始病历或典型原始报告(副高20份,正高25份。须逐份统一装入病案袋;药学、检验、预防医学、医学影像等专业提交的原始报告或相关诊断报告须装订成册)。病历或报告应反映本人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应与所申报资格专业密切相关,用人单位须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病历、报告评价意见,并在病历封面、评价意见上盖章。
8.载有论文的期刊原件(须用笔或书签对本人文章的页码、论文题目、单位和姓名进行标注;藏蒙医药专业人员须将全藏蒙文的期刊名称、论文题目、单位、姓名用中文标注)。期刊、学术著作提交正规发行刊号查询结果,所提交的期刊须附学术期刊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提交的核 心期刊及论文须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所有杂志的录用通知、清样稿、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的依据。
杂志名称或主管主办单位如有变更,须提交在“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办事服务—结果公示”栏目查询的许可结果。
9.有效期内的“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1份(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在个人成绩处盖章后一并提交)。
用人单位须提交《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汇总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10.申报人员“公示结果报告”(纸质版),“公示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请确保“公示名单”中的单位、姓名、职称类别准确,通过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批复将以此名单为准。
11.《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2份。汇总表要在地区、单位排序基础上,再按申报级别、职称类别排序填报;申报级别按照先正高、后副高录入;职称类别依次为医、药、技、护。
12.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护士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凡提交申报单位与执业地点不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或提交未能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将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资料)。
13.对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请按要求在聘任证书上贴本人二寸照片、用人单位按照申报人现任岗位填写聘任专业、聘任职务,续聘时间等,由行政领导签名、单位盖章,聘书不得涂改。
14.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下浮5分范围内的申报人,除提交考试成绩单外,同时须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证明申报人员的工作单位符合下浮分数要求、下浮5分后成绩已达合格标准分数,并由用人单位、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15.提交的《进修结业证书》,要求进修专业须是对口科室专业。凡由医疗机构自行出具的有关进修的证明(无佐证资料、档案)不予认可。
二、相关要求
1.提交的所有证件须统一装入纸制或软塑文件袋,以免丢失。
2.凡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已提交的评审材料,申报人员不得取回或补报。如因特殊原因漏报材料的,须通过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评审工作结束,各单位、各地区收到人事部门任职资格批复后,要及时派人统一领取所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应由主管职称工作的人员专人报送和领取。个人领取不予受理。
原文地址:http://rsj.gz.gov.cn/ywzt/rszdgg/gbjkgl/tzgg/content/post_7023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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