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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

来源:考试网    2020-12-03   【

  附件2

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

  一、评审原则

  严格标准,考评结合,以评为主,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并结合实际,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二、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基层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

  三、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7年以上。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

  3.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4年以上。

  4.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2年以上。

  5.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出博士后站(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

  6.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晋升人员,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9年以上。

  (三)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3年;

  2.具有临床(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

  3.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具备全科医学中级职称的不需提供此证)。

  (四)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四、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等)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报人员现有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与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有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所申报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

  五、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全 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 头人。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

  (二)专业工作能力

  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有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⑵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⑶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有较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⑵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⑶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三)专业工作业绩

  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⑵履现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经常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⑶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⑷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2篇。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⑵履现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⑶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1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⑷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1篇。

  六、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和论文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 备条件,作为评审的其他指标评分项目,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论文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 备条件,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论文要求与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论文要求一致。

  七、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不含报考当年年度考核),军转干部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除外(需提供部队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评

  (一)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中明确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全市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基卫高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参评人员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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