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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20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11-30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0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9号,以下简称云人社通〔2020〕89号文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称类别、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1.申报对象: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申报人参加2018年、2019年、2020年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分数线,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云人社发〔2016〕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1.申报对象:乡镇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执行。

  3.组织实施:由各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三)卫生技术特殊人才晋升高级职称

  1.申报对象: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范围对象,或我省规定的其他特殊人才职称晋升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2.组织实施:从2020年起,卫生技术系列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由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流程与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一致,在申报时须选择“特殊人才”类别,并按规定报送支撑材料。

  (四)“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

  范围对象、申报条件和组织实施等按照我省及所在州市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五)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昆明市和省阜外医院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自主开展本地本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报备。

  二、2020年卫生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一)强化医德医风评价。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政治品德和业绩能力双重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核查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本单位推荐人员廉洁自律意见(是否同意申报评审及是否存在影响申报评审的情形,未说明的视为不同意,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干管权限不在本单位的要商主管部门出具廉洁自律意见,未提供廉洁自律核查情况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一律不得申报评审。申报人员凡有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单提成行为查实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违反从业行为规范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的、近5年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一票否决。

  (二)贯彻落实向抗疫一线、脱贫攻坚一线和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有关政策

  1.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8号)、《关于激励关爱广大人才在抗击疫情一线担当作为九条措施》(云组通〔2020〕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7号)等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含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和援鄂人员)可享受一次如下政策倾斜优惠: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符合申报条件的免于参加实践能力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参加援鄂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工作经历可视同为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对于在抗疫一线(援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以特殊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方式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2020年度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年度享受。

  2.专业技术人员在脱贫攻坚期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优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参与脱贫攻坚服务年限视同基层服务时间;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视同相应等次的业绩成果奖项。

  3.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享受如下一次 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三)将临床实践能力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技术专利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申报人员须提交5份病历材料(复印件)。无病历的,须提交单位说明及2份专题报告,并注明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同时,引入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数据,评审专 家根据申报人员DRGs总量,CMI值以及3、4级手术量,门急诊工作量,病案质量等数据和指标;依据《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各专业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所有指标来源分别从省DRGs平台或单位调取,申报时须上传所有指标的单位调取数据,评审时主要依据省DRGs平台数据,单位调取数据作为参考),对申报人进行客观评价和量化打分。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登陆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网址为:www.ynswsgzps.cn),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申报。

  (二)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申报人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申报系统上完成信息填写,并提交到评审系统平台;12月11日申报系统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2.单位审核: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可在申报期间安排专人审核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退回申报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各州市(委所属和联系单位)须在12月10日前在评审系统平台组织完成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含高推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提交到省级平台。

  3.资格复核和组织评审:12月31日前。

  四、申报推荐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推荐程序

  1.委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州市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所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平台外运转);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平台外运转),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平台外运转),再由州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交材料。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推荐、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

  4.其他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上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至省卫生健康委(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7:00),由省卫生健康委指派有关委所属和联系单位高推委审核推荐。

  5.非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中央直属驻滇单位或其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区的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评审材料至省级平台,由省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委托委所属单位进行高推,并将委托评审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要求

  1.申报人员要履行诚信承诺,对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上传的有关材料(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医务部门审核)须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审核人签署姓名、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加盖单位医务部门及人事职改部门公章。用人单位及各级审核部门须对申报人员申报条件、所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用人单位须签署申报人员推荐审核责任书),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依据《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细则》(云卫党组发〔2018〕35号)精神,公立医院申报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其他机构原则上须经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并将推荐意见填写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表十七)“单位审核推荐意见”栏内。

  3.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还须将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进修学习、基层服务、一线工作证明、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4.申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须经各州市或委所属单位的高推委推荐(平台外运转),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方可提交申报材料。未成立高推委的委所属单位、省直单位申报人,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按要求出具委托评审函,并将申报人材料提交到省级平台,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职改办)委托组织推荐;高推委推荐意见单独填写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推荐委员会推荐意见表》内,不再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内填写。

  5.各地各单位审核推荐到省级平台的申报人,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资格复核,拟同意提交到评委会评审的,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6.同一年度内申报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含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报送评审材料或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三)要落实报备程序

  1.为强化全行业管理和全 面掌握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情况,从2020年起,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省阜外医院开展自主评审地市和单位,在组织评审前,须将当年的评审工作方案(召开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评审通过人员数据信息将作为申报全省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依据。

  2.各州市、单位的评审组织必须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云人〔2004〕38号)有关规定报批备案,届满后须按规定进行重新组建,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行为无效。

  (四)其他要求

  其他事项按照云人社通〔2020〕8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要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在申报人员提交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由申报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下载打印,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高推单位统一报送。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评审表将返还各单位存档,未通过人员不予返还。

  (二)申报推荐情况报告(纸质文件一份,由各高推单位报送)。内容包括:申报人数、推荐人数、各专业组人数、诚信申报核查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并附《2020年专业技术资格审议、评审名册》。

  (三)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请各州市(单位)将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申报人员(含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和援鄂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人事处)。

  以上材料请于12月11日17:00前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人事处)。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附楼5单元402办公室。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有关附件参考模板请自行从申报系统首页下载。

  附件下载: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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