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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绍兴卫生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通知

来源:绍兴卫健委    2020-11-05   【

  绍卫发函〔2020〕177号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自主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41号)通知精神,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2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做好自主评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评审

  (一)自主评聘单位: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自主评聘单位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二)非自主评聘单位:非自主评聘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其他部门(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绍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资格条件

  (一)评价条件和破格条件

  市级单位申报人员评价条件、破格条件需符合《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要求。县及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评价条件、破格条件需符合《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绍市人社发〔2017〕137号)、《关于调整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条款的函》的规定。

  市级自主评聘单位可按不低于浙人社发〔2016〕105号、县级自主评聘单位可按不低于绍市人社发〔2017〕137号的标准和《关于调整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条款的函》制定评价条件和破格条件。

  (二)共性指标和量化赋分

  非自主评聘单位、市级自主评聘单位评审共性指标及量化赋分仍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自主评聘共性指标及量化赋分参考标准》(绍卫计发〔2018〕127号)执行。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所辖的自主评聘单位结合本地实情可参照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申报。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 号)、《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岗位等级破格晋升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11号)精神,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申报评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享受政策优惠,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执行。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具体范围,经公示等相应程序后予以实施。

  (二)贯彻落实援疆、援藏、援青、援外人员卫生高级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经组织选派参加四川、贵州等对外省的援助工作且连续援助时间一年半及以上人员,可参照援疆、援藏、援青、援外人员享受职称晋升待遇。对长期扎根山区、欠发达地区等人员,及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四、申报要求

  (一)自主评聘单位

  根据浙卫发〔2018〕29号、绍市人社发〔2020〕41号精神,开展自主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完善岗位管理,科学编制年度评聘方案(包括三年评聘规划等),有序推进按岗竞聘和聘期考核机制。各单位在评聘方案报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自主评聘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非自主评聘单位

  按照绍卫发函〔2019〕161号执行,其中材料截止报送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市属单位报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同时在浙江省高级卫技职称评审系统网上报送平台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数据。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今年的高级卫生职称申报继续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

  (三)材料截止期限

  因疫情影响,参加市高评的学历、科研、病历等各类材料,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医院实际自主确定。

  (四)评审缴费

  各地、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各有关单位将评审费用统一收缴存入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后,报绍兴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确认入账,费用缴纳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评聘程序,确保自主评聘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政治处联系,联系电话:85080558。

  附件:1.绍兴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 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名单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

  绍兴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一)区、县(市)、市本级卫生健康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1.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区县市和非卫健系统)。

  2.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1份(A3纸,工作单位右侧增加一列“评审层次”,选填:市属、县级、县以下)。

  3.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2份(单独上交1份,个人材料内1份)。

  4.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汇总表(区县市汇总上报)。

  5.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0份(A3纸)

  (二)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真实性保证书1份(在线打印)。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表1份(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尚未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或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在申报单位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汇总表1份(以继教中心表格为准)

  5.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6.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7.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8.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9.论文、论著(限提供5篇)复印件1套(含论文数据库查询页及SCI收录证明,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

  10.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2.个人学术任职材料复印件各1份。

  13.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14. 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医德考评、进修等)。

  (三)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份(A3纸)。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区县市申报人员上报1份供市里审核,其余2份当地留存。)。

  3. 区、县(市)推荐委员会量化评分表复印件1份。

  附件2

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工作单位

申报专业

申报职称

抗疫地点、天数

备注

  备注:抗疫地点指:援鄂(武汉)、援疆、援京、临江院区、本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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