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济宁卫生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材料报送通知”可知2020年济宁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的标准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事业单位未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七)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八)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重庆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职称予以倾斜。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破除“唯论文”倾向,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历、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十)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十一)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二)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十三)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本次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或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多次申报。
(十四)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十五)晋升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时限相关事宜,按照鲁卫人发〔2010〕5号和济卫人字〔2019〕11号文件执行,如因疫情原因服务期限未满1年的,经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先参与职称申报,评审通过后须完成规定服务时限后方可聘任。
(十六)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需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并合格通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七)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十八)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截止时间至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