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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2019年卫生及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通知

来源:威海卫健委    2019-11-12   【

关于报送2019年度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9〕58号)要求,现将报送2019年度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申报基层卫生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准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2019年度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严格按威人社字〔2019〕58号要求执行。

  (一)标准条件

  1.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晋升条件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要求执行。

  2.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3.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提交由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出具近五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由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培训指导中心出具2018、2019年度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时的结业证书。

  5.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有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关于做好威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意见》(威人组发〔2019〕11号)等规定执行。

  2.公立医院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派的业务院长、对口支援、百个支部援基层、医疗专家下村巡诊等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服务时间累计计算,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填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评审情况统计表》。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即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6.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8.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专业选择填写“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9.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10.申报人员按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的公章。

  11.根据原威海市卫生局《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卫政〔2010〕25号)规定,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规定,晋升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要求。

  12.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不作为破格晋升的必要条件。

  13.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取得。

  三、申报推荐要求及审查、审核责任

  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采取网络化申报评审方式,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均须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http://124.128.251.110:8185/rsrc/ww/login_gg.html)进行注册、信息填报、审查审核、信息呈报等。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材料填报及提交要求,详见《威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手册(2019)》,同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A3纸型正反面打印,3份原件,复印件7份。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网上填写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与纸质材料完全相符,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严禁他人代签。

  2.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指同级别),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4份,同时需报送《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3份。

  3.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该总结须经单位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真实性。

  4.提交全日制学历、后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专科起点的本科需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单位审核后,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同时携带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

  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等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可不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1份及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6.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原件。

  7.2014-2018年度考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

  8.《“六公开”监督卡》1份。

  9.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专业的申报人员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原件。申报护理专业人员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0.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专业且在病房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能够充分体现申报人任期内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不能提供病历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病房工作证明,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11.申报人员有行政职务的须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破格晋升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1份,报告中写明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中的第几条、第几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3.《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原件。

  14.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原件,经SCI收录的文章须提交具有相关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同时提交论文的中文译本。论文和著作累计不超过3件。

  15.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或专利累计不超过3件。

  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鉴定表或结题相关材料、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光荣册)原件;

  通过鉴定的须提交项目鉴定表,且项目鉴定表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单位公章,已结题的提交结题相关材料;

  已结题的立项类科研成果须提交相关立项材料。

  16.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政府(部门)授予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或文件原件,累计不超过3件。

  17.经组织安排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青、选派的业务院长、对口支援、百个支部援基层、医疗专家下村巡诊等医疗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8.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9.平转或转岗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但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以专题报告或原始病案资料、工作总结、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替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公示

  落实用人单位审查材料的主体责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纸质原始材料和网上申报数据进行一一比对,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整,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要按“六公开”要求组织民主评议推荐,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并组织填写《推荐申报职称“六公开”监督卡》。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成立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填报提交《单位推荐委员会民主评议推荐情况登记表》。民主评议推荐办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申报推荐的审核监督。非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填写《推荐申报职称公示情况报告表》。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和职称政策,网上填报材料规范、完整、清晰。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承诺书》。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呈报部门呈报

  按照职称分级管理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1.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逐级审核上报。

  2.区市所属单位范围的,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呈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市直单位范围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可通过会议学习、现场答疑、发放资料、公布咨询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掌握申报标准和条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好材料的填写、审核和报送工作。申报材料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材料应由各呈报单位负责上报,不收取申报人员个人报送的材料。

  (三)各单位要强化公示制度,实现申报、推荐全过程公开,严禁简化程序,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四)用人单位要建立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档案,将本单位、本部门职称申报、审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五)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五、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呈报部门于11月28日至11月29日安排专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到指定地点。

  报送地点:威海市青岛北路28号(卫生大厦)7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5300009

  附件:1.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补充材料

  2.威人社字〔2019〕58号及相关附件

  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

  4.《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承诺书》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补充材料

  申报人员须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及其它相关条件,还需补充:

  1.专题报告或原始病案资料。基层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不同年度的本专业的专题报告2份。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药理等服务情况,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专题报告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从事临床(中医、口腔)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任现职以来不同年度的专题报告2份,或者提供任现职以来不同年度的本专业的原始病案资料5份。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内容主要包括住院号或ID号、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分析资料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作总结。总结要体现本人完成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

  3.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证明,由现工作单位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加盖公章。

  二、其他可提交材料(不统一要求,自愿提交):

  1.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提交本人本专业推广使用国内外医疗卫生新技术,或结合新技术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1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对下级医生带教等工作情况。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报告。由单位公示并无异议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由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签约服务考核优秀人员证明材料。

  5.其他能反映基层(含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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