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201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整理搜集了如下内容,请注意查看: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及材料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送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民主评议推荐及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相关政策要求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主要受理各设区市(除济南、青岛外)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三)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专业选择填写“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 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申报人员按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的公章。
(六)根据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
(七)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八)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规定,只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九)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不作为破格晋升的必要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需参加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十一)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截止时间至2019年 9月30日。
(十三)评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的规定执行。
(十四)纳入全省深化卫生职称 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及材料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5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报送时间、地点
电子信息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10月14日9时,请各呈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2日按照指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四楼小会议室。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531-88199600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531-8191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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