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9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社发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送程序
本年度申报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1.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的标准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事业单位未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6.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8.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9.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0.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1.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本次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或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多次申报。
12.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3.根据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晋升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有关证明材料由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科室审核出具。
14.申报人须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15.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并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合格。业务能力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6.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7.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截止时间至2019年10月31日。
三、报送时间、地点
请各县(市、区)、各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前,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材料报送地址: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26号6011房间
联 系 人:李成洋
联系电话:18653770930;监督电话:2319065
四、纪律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审查关。
2.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5.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费为每人次360元。
附件:1.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相关程序及
材料要求
2.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相关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推荐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健康局审核上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个人申报。申报人须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24.128.251.110:8185/rsrc/ww/login_gg.html)进行网上填报。填报时,须按要求上传本人二寸照片、学历证明,录入相关信息,其余各项均不需上传附件。
3.民主评议推荐。单位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80%以上。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最终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单位要按规定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推荐人选名单;(2)推荐人选评审表;(3)推荐人选业绩成果佐证材料;(4)工作量说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5)其他和申报评审相关的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填写单位的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同时,依据纸质材料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电子信息,将纸质材料上报。
6.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审核无误的才能继续向上逐级提交。
7.市卫生健康委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二、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人档案袋中须提供的材料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0份(A3纸,须为系统导出打印,其中原件4份)。
2. 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贡献情况等证明材料。
3.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该总结须经单位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提交全日制学历、中间学历、有效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1份,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dgdc.edu.cn/)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不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须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5.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约(聘书)原件。
6.继续教育证书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原件。
7.2014-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8.《“六公开”监督卡》1份,《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1份。
9.执业注册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执业证书。
10.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11.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累计不超过3件。
(1)刊物级别的界定:
CN刊物是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主管)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纂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所列的期刊;
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列入上述刊物范围,仅作参考;
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须有ISBN书号;
(2)医学中文杂志须具有CN—R刊号,所提交论文能够在中国知网等论文查询网站查到;
(3)经SCI收录的文章提交市级以上医学科技情报所的检索证明,同时提交论文的中文译本。
1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专利、奖励、表彰、荣誉等原件,累计不超过3件;
通过鉴定的须提交项目鉴定表,且项目鉴定表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鉴定部门的公章,已结题的提交结题证书;
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鉴定表或结题证书、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光荣册)原件;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五四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专项表彰须与本职工作相关,授予单位须为乡科级及以上的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学会(协会)的表彰需要同时提供申报表(审批表)原件。
13.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专业且在病房工作的申报人员,应提交申报人任期内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病房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病房工作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申报人近三年的门诊记录,每年不少于5次,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14.经组织安排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青等医疗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5.管理人员兼职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提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签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作量说明及佐证材料。
16.平转或转岗的申报人员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考核合格证明。
17.破格晋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1份,报告中写明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中的第几条、第几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8.申报人的档案材料,须装入评审材料袋内,评审材料袋封面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及三级专业、材料分类(正常、破年、破学、平转)及档案袋内含材料的名称及数量。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送审报告1份。
2.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及申报人员花名册各2份。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2份。
4.申报人员中如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由呈报部门提交其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代码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装订本各1份,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5.呈报部门介绍信1份。介绍信应说明本年度报送材料的基本情况(如正常申报人数、人事代理人员的人数等)。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1.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申报材料中需打印的内容不得手填,需手写的内容不得打印。单位在填写单位意见时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不能简化为只加盖公章。有要求承办人签字的栏目应由承办人签字。
2.申报材料中填写的“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相同。
3.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3)中选择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专业选择填写“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4.“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最高学历的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大专(中专)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5.“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按周年计算,如:2010年9月聘任,2019年9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年限应填写为9年。
6.“著作、论文、作品”栏的填写:
(1)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填写,并在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
(2)“时间”填写期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日;
(3)“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作品”,然后写文章名称。如“论文:《×药物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4)“期刊或出版社”填写期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5)“位次”填写: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或“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著作,参照合作完成的论文填写,但要在前面注明主编、副主编、编委等,如:申报人为副主编第3位,副主编共有5位,填写副主编3/5;
7.“成果、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受奖情况;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日;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8.有“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经历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主要工作经历”中说明。
附件2
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10 |
全科医学 |
临床 |
A142 |
儿童保健 |
临床 |
A11 |
内科学 |
临床 |
A143 |
妇女保健 |
临床 |
A111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A15 |
儿科学 |
临床 |
A112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A151 |
小儿内科学 |
临床 |
A113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A15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A114 |
肾内科学 |
临床 |
A16 |
健康教育与促进 |
临床 |
A115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A17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A116 |
内分泌学 |
临床 |
A18 |
急救医学 |
临床 |
A117 |
血液病学 |
临床 |
A19 |
重症医学(ICU) |
临床 |
A118 |
传染病学 |
临床 |
A1A1 |
眼科学 |
临床 |
A11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A1A2 |
耳鼻喉(头颈外科)学 |
临床 |
A11A |
结核病学 |
临床 |
A1B1 |
精神病学 |
临床 |
A11B |
老年医学 |
临床 |
A1B2 |
心理治疗 |
临床 |
A11C |
职业病学 |
临床 |
A1C |
疼痛学 |
临床 |
A11D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A1D1 |
放射医学 |
临床 |
A12 |
外科学 |
临床 |
A1D2 |
超声医学 |
临床 |
A121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A1D3 |
核医学 |
临床 |
A122 |
骨外科学 |
临床 |
A1D4 |
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A123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A1D5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A124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A1D6 |
临床病理学 |
临床 |
A125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A1D7 |
临床输血 |
临床 |
A126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A21 |
口腔医学 |
口腔 |
A127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A22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A128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A23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A129 |
康复医学 |
临床 |
A24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A12A |
麻醉学 |
临床 |
A25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A13 |
妇产科学 |
临床 |
A30 |
护理学 |
护理 |
A131 |
妇科学 |
临床 |
A31 |
内科护理 |
护理 |
A132 |
产科学 |
临床 |
A32 |
外科护理 |
护理 |
A14 |
计划生育 |
临床 |
A33 |
妇产科护理 |
护理 |
A141 |
妇幼保健 |
临床 |
A34 |
儿科护理 |
护理 |
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35 |
门诊护理 |
护理 |
A5B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A36 |
社区护理 |
护理 |
A5C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A37 |
其他护理 |
护理 |
A5D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A38 |
中医护理 |
护理 |
A5E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A40 |
疾病控制 |
公卫 |
A5F |
中西医结合学 |
中医 |
A41 |
公共卫生 |
公卫 |
A5G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A42 |
环境卫生 |
公卫 |
A5H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A43 |
职业卫生 |
公卫 |
A61 |
中药学 |
|
A44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A62 |
临床药学 |
|
A45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A63 |
医院药学 |
|
A46 |
放射卫生 |
公卫 |
A71 |
心电学技术 |
|
A47 |
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2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
A48 |
慢性非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A49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A74 |
临床病理学技术 |
|
A4A |
健康教育与促进 |
公卫 |
A75 |
放射医学技术 |
|
A4B |
卫生毒理 |
公卫 |
A76 |
超声医学技术 |
|
A4C |
妇女保健 |
公卫 |
A77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A4D |
儿童保健 |
公卫 |
A78 |
口腔医学技术 |
|
A51 |
中医全科医学 |
中医 |
A79 |
核医学技术 |
|
A52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A7A |
康复医学技术 |
|
A53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A7B |
病案信息技术 |
|
A54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A7C |
输血技术 |
|
A55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A7D |
公共卫生技术 |
|
A56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A7E |
消毒技术 |
|
A5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A7F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A5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A7G |
理化检验技术 |
|
A59 |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
中医 |
A7H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
A5A |
中医针推 |
中医 |
A7I |
临床营养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