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
根据《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青卫人〔2017〕134号),经研究,现将我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含藏、蒙医药)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正高:全省55分。
副高:西宁地区58分;西宁三县、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的同仁县和尖扎县55分;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的河南县和泽库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45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格分数线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相应下浮5分。
二、合格成绩使用期限
高级实践技能考试成绩60分以上(包括60分),成绩三年内有效(含当年);成绩60分以下,且达到相应合格标准的,当年有效。
参加考试人员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首页-考生入口-成绩查询栏,查询考试成绩、自行打印成绩。成绩网页截图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须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评审机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