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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考试网    2020-08-27   【

  2020年疫情防控下青海考区卫生系列考试考生须知

  一、“信康码”相关事宜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青海省藏(蒙)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进入考场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须携带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在考前14天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场“留观复查区”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大中城市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为中、高风险的,有该城市14天内旅居史的考生均须提交核酸检测报告。)

  2.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考生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信康码信息(绿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场。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或考场最后一排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场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场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试注意事项

  1、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纸质版并签署姓名的疫情防控承诺书和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有效的“信康码”(绿码)及疫情防控承诺书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考试前6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通过测温消毒区的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3、走对考场很重要

  考试开始前,试卷未发放,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确的位置继续考试;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监考老师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走,在同一考场同一栋楼的由考务人员带其回到正确的位置重新开始答题,不在同一考场或同一考场不同楼的,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开考30分钟后监考老师或考生发现坐错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按成绩无效处理。

  4、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计算器、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信工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化学品、作弊器材和照相、摄像、扫描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书本、笔记本带入试室。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考场外的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身上携带手机,即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发现考生身上携带手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已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放置在物品放置处)。

  5、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严禁将答题卡、答题纸、题本、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试用笔有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师)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考生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7、雷同检测是常态

  为有效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在阅卷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作答信息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雷同双方都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什么情况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

  主要是由以下几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一是购买作弊团伙售卖的答案,二是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场外答案,三是互相传递答案抄袭。另外,如果没有保护好本人答题信息,被其他考生抄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同样会被监测为雷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

  8、答题区域很关键

  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考生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

  9、试卷答题卡要保护

  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欲修改的文字,考生只需用笔轻轻划去即可,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0、提前认路很重要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场信息,仔细确认考场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场,熟悉交通路线,避免因走错考场影响考试。

  11、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所有考场不允许私家车进校,不提供停车位,考生不允许单独开车,送考车辆到达考场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

  特别提示: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纸笔作答考生请注意,护理学(师)专业取消条形码,采用试卷答题卡一体化。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0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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