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遗失补办
所属机构:卫计委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无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组织人事处(无锡市新金匮路市民中心4号楼435室)
联系电话:81822063监督电话:81822108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夏令时: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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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之后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1. 《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由考生签字、考生所在单位及无锡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盖章。
2. 递交申请前1个月在省市级报纸刊登原证件作废声明1份,内容包括:姓名、考试名称、考试时间、级别、类别、证书编码和发证日期等(需整张报纸,不要裁剪);
3. 身份证或其他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1张。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遗失补办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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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无锡市卫计委组织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核 |
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4号楼435室 | 无锡市卫计委组织人事处 |
审核 | 申请人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提交至江苏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 南京市中央路42号 | 江苏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 |
办理 |
每月20日前,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报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受理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省人事考试中心 |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 |
领取 |
根据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通知(江苏卫生人才网http://www.jswsrc.com.cn),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补办好的证书 | 南京市中央路42号 | 江苏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 |
1、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
2、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
证书补办申请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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