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湘卫人发〔2019〕4 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2019 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含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省卫高”)和各市州组织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仍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为做好 2019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理论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科目
专业理论考试设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2 个科目,总分均为 100 分,分别按 40%、6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2 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共计 180 分钟。
(二)专业设置
2019 年度增加生殖医学、介入治疗 2 个专业,共设 101 个专业,详见《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 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要求》)。报考人员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和要求》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1.报考条件。报考的资历、专业条件详见《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5号)。
2.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事业单位人员报考。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管理且原则上有空缺岗位,才能组织本单位人员报考。被事业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人员,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单位报考。
(3)非事业单位人员报考。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人员通过所在单位报考;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人员,通过其人事代理或人事管理外包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报考(须附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证明);民办医疗机构、非公组织、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医生和社会流动人员等,通过其人事代理或人事管理外包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报考。
(4)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相关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须仔细核对报考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原件材料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报考。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试地点及方式
专业理论考试统一在长沙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命题、组卷、阅卷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
(五)成绩有效期及加分等规定
1.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并按权重系数计入评审综合成绩。贫困县(名单详见附件 2)人员、参加半年以上 1 年以下短期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和参加 3 个月以上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加 3分的政策。
2.贫困县参考加分人员名单拟于 8 月 20 日—26 日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公示,请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如发现情况有误,请于 8 月 30 日 17:00 前向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反馈。市州卫生健康委认真核实后,统一汇总相关情况和人员名单于 9 月 4 日前报至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根据情况再次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再增补人员。
3.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 号)印发后,再执行援派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人社厅发〔2019〕67 号有关规定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
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 号)有关规定,申报参评“基卫高”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参评条件,连续 3 个
评审年度有效。申报参评人员可自愿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最高成绩参评。
二、专业理论考试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进入“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区”,按程序报名。上传 20-45K 大小、像素为240*320 的近期蓝底免冠 JPG 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附件 3,以
点击进入“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2019年湖南卫生髙级职称考试报名入口”
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并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 7 月 30 日 10:00至 8 月 6 日 8:00。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报考人员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其他机构或单位也须按要求对非事业单位人员审核把关,并在《报名表》
“单位意见”栏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现场确认。单位汇总《报名表》,于 8 月 6 日—8 日到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属相关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 1119 号)有关规定,按 85 元/科目的标准代收考试费用。
(四)准考证打印。报考人员可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 8:30至 26 日 18:00 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考试初步定于 8 月底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省卫高”综合评审有关要求
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合格且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 4),方可申报参加“省卫高”评审。
(一)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分别按 65%、25%、10%的权重加权构成综合成绩。科研成果奖项、行政性综合奖项、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加分项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符合加分条件的科研成果与行政性综合奖项详见附件 5、附件 6。
(二)面试预计 11 月按专业分期分批进行,时间安排将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公布。申报参评人员具体面试时间以《面试通知单》为准。
(三)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项目与程序详见附件 7、
附件 8。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量化评分小组,并制定具体评分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量化评分小组须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和程序进行评分和公示,评分结果由量化评分小组组长、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审核人、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评分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四)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职改领导小组、省职改办《关于做好 2016 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湘卫职改〔2016〕2 号)有关规定,自 2016 年起,凡综合成绩合格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评审职数有限而未通过评审人员,继续保留其综合成绩两个评审年度,后续连续两个评审年度在单位有相应评审职数时可直接提交高评会综合评审。同专业综合成绩保留人员和新申报参评人员分别按参考年度成绩的排序(以百分比计)再依次排列,提交高评会综合评审。多次综合成绩合格人员选取最优排序提交高评会。
附件:1.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2.湖南省贫困县名单
3.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
4.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5.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科研成果奖项加分细则
6.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行政性综合奖项加分细则
7.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表
8.关于《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表》事项的说明
2019 年 7 月 26 日
附件 1
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附件 1
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附件 1
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1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6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2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7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8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4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9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5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0 | 计划生育 | 临床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
6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1 | 小儿内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7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2 | 新生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8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3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专业 |
9 | 风湿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4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10 | 结核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5 |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11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26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12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27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3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28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14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29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专业 |
15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0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专业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31 | 麻醉学 | 临床 | 麻醉专业 | 49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32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专业 | 50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33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51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34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52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35 | 超声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53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36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54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37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专业 | 55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38 | 心电诊断学 | 临床 | 内科、心电诊断专业、医 | 56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
|
| 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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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脑电诊断学 | 临床 | 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57 | 妇女保健 | 公卫 |
|
40 | 疼痛学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 58 | 儿童保健 | 公卫 |
|
41 | 介入治疗 | 临床 |
| 59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42 | 生殖医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60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43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61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44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62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45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63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 |
46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64 | 中医骨伤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47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65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 执业范围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48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 66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 |
67 | 中医针灸科学 | 中医 |
|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 | 83 | 病理学技术 | 技术 |
|
68 | 中医推拿科学 | 中医 |
|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 | 84 | 放射医学技术 | 技术 |
|
69 | 中医皮肤病学 | 中医 |
| 中医外科专业 | 85 | 超声医学技术 | 技术 |
|
70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 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 86 | 核医学技术 | 技术 |
|
71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87 | 临床营养 | 技术 |
|
72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8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技术 |
|
73 |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 中医 |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89 | 放射肿瘤治疗技术 | 技术 |
|
74 | 医院药学 | 药学 |
|
| 9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技术 |
|
75 | 临床药学 | 药学 |
|
| 91 | 输血技术 | 技术 |
|
76 | 药物分析 | 药学 |
|
| 92 | 心电图技术 | 技术 |
|
77 | 中药学 | 中药学 |
| 93 | 脑电图技术 | 技术 |
| |
78 | 内科护理 | 护理 |
|
| 94 | 口腔医学技术 | 技术 |
|
79 | 外科护理 | 护理 |
|
| 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技术 |
|
80 | 妇产科护理 | 护理 |
|
| 96 | 理化检验技术 | 技术 |
|
81 | 儿科护理 | 护理 |
|
| 97 | 血吸虫病防治技术 | 技术 |
|
82 | 中医护理 | 护理 |
|
|
|
|
|
|
98 |
|
| 内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 临床 | 内科专业 | ||
99 |
|
| 外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 临床 | 外科专业 | ||
100 |
|
| 中医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 中医 |
| ||
101 |
|
| 护理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 护理 |
注:1.专业编码 1-73、98-100 号专业需具备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报考编码 78-82、101 号专业需具备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2.专业编码 1-97 号申报“省卫高”或“基卫高”评审者均可报考。3.专业编码 98-101 号仅限参加“基卫高”评审人员报考。
附件 2
湖南省贫困县名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湘发〔2012〕5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怀化市洪江市、洪江区、鹤城区作为比照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批复》(湘政函〔2013〕251 号)相关规定,我省贫困县名单如下:
一、国家连片特困地区:40 个。
茶陵县、炎陵县、桂东县、中方县、石门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平江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新田县、江华县、宜章县、汝城县、安仁县、新化县、涟源市、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比照县):11 个。
祁东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双牌县、宁远县、江永县、双峰县、鹤城区、洪江市、洪江区、吉首市。
附件 3
2019 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
备注:一、1.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打印此表,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后交申报单位;2.事业单位须在“事业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务必审核所填专业、级别须与个人报考专业、级别一致,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非事业单位须在“非事业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考相近专业情况说明:现从事 专业;选报相近 专业。
附件 4
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申报参评正高职称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副高职称并被聘任副高职务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
(二)申报参评副高职称人员,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 2 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 7 年以上,且现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6.申报参评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
除须具备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药、护类的学历为相应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技类的学历为相关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
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
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参评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参评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参评。
自2019年起,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范围和工作岗位不一致的问题,允许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的申报参评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肛肠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针炙科、中医推拿科。允许执业范围为妇产科的申报参评妇女保健专业,执业范围为儿科的申报参评儿童保健专业。心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心电诊断专业。脑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脑电诊断
专业。允许心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脑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岗位的医师以心电学技术、脑电图技术的中级职称作为台阶,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心电诊断、脑电诊断专业。
三、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6 个月以上,并经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申报参评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四、论文要求
论文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
(一)刊物要求
1.认可的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
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指《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 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查询到、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自 2017 年度起,发表在《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发表认可期刊目录》(见湘卫人发〔2015〕24 号文件)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
2.不予认可的论文:
(1)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及电子网络版上发表的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指 3 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3)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发表的文章;(4)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5) 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二)字数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含参考文献)字数要求在 1500 字以上
(不含摘要、关键词)。
2.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
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三)其他要求
1.论文必须是以申报参评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2.论文内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或技术工作并与所申报
的专业密切相关;
3.论文必须是取得现有职称后发表;
4.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与本人工作经历相符。
五、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赋予一定的加分值。
六、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 年(硕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4 年、博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因 2019 年度考核还未进行,2019 年度考核登记表免于提供)。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者,需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评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二)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
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 3 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评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参评人员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附件 5
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科研成果奖项加分细则奖项名称主办单位层奖励等完成人排名备注
次级
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科研成果奖项加分细则
奖项名称 |
主办单位 |
层次 |
奖励等级 |
完成人排名 |
备注 | ||
国 家 级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国家科学奖励 委员会 |
||||||
特等奖 |
5 分 |
||||||
一等奖 |
5 分 |
4.8 分 |
4.5 分 |
||||
二等奖 |
4 分 |
3.5 分 |
3 分 |
||||
国 家 级 |
特等奖 |
5 分 |
5 分 |
5 分 |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5 分 |
4.8 分 |
4.5 分 |
|||
二等奖 |
4 分 |
3.5 分 |
3 分 |
||||
三等奖 |
3 分 |
2.8 分 |
2.5 分 |
2000 年以 | |||
前设置 | |||||||
四等奖 |
2.5 分 |
2.3 分 |
2 分 | ||||
国 家 级 |
不分等级 |
5 分 |
4.8 分 |
4.5 分 |
|||
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卫计委 |
||||||
医学科技奖 |
医学会 |
省 部 级 |
一等奖 |
3 分 |
2.8 分 |
2.5 分 |
|
护理科技进步奖 |
护理学会 |
||||||
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 |
预防医学会 |
||||||
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
中医药学会 |
二等奖 |
2.5 分 |
2.3 分 |
2 分 |
||
中国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
中国药学会 |
||||||
湖南省自然科学奖 |
|||||||
湖南省技术发明奖 |
省政府 |
三等奖 |
2 分 |
1.8 分 |
1.5 分 |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
湖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 |
省政府 |
省 级 厅 |
不分等级 |
3 分 |
|||
3 分 |
2.8 分 |
2.5 分 |
|||||
湖南医学科技奖 |
省医学会 |
一等奖 |
1 分 |
0.8 分 |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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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科技奖 |
省中医药学会 |
二等奖 |
0.8 分 |
0.5 分 |
0.3 分 |
||
级 市 州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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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 |
省预防医学会 |
三等奖 |
0.5 分 |
0.3 分 |
0.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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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 分 |
0.8 分 |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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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创新贡献奖 |
市政府 |
不分等级 |
1 分 |
同一项目获得奖项取最高加分值,不重复加分,科研最高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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