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定人社局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公告”2020保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参加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1、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一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4年(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当年。
3、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4、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012年12月31日之前)。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13年12月31日之前)。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15年12月31日之前)。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17年12月31日之前)。
(5) 取得相应博士学位。
5、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7、报名参加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8、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原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为109、211)专业类别。
9、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执业资格变更后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1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四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继续进行滚动管理,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11、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违纪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 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 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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