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市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转发<关于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关于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17〕23 号),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18年5月26、27日;6月2、3日举行。为做好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政策解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报名资格审核、报名确认由各报名点负责,资格复审由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务组织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和街道一级的预防保健所等公卫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
6.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7.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8.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9.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10.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报名办法
201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预报名和各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报名确认及网上缴费的方式。
(一)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报名信息须与报名确认时提供的材料一致),上传照片,并打印《201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完成网上预报名工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市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考生要诚实报考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交的报考材料负责。
(二)各报名点根据实际情况在2018年1月15日-1月21日期间内自行确定并公布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网上预报名的考生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限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辖区报名点现场确认(见附件2)。
(三)我市网上预报名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核、报名确认安排如下:
1.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设立报名点,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报名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核、报名确认。
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均要设立报名点,由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区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的现场资格审核、报名确认。
各报名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现场一次性收齐所有证明材料后方可确认报名,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现场审核人员签名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签名,同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四)网上缴费安排:
1.初级缴费时间:
2018年1月25日10:00-1月31日17:00期间,通过资格初审并报名确认成功的考生须通过深圳市考试院首页“系统入口”进入“网上业务办理系统”(https://sz12333.gov.cn/tip/),进行网上缴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缴费,造成无法考试的,由考生自行负责。已缴费但报考资格复审未通过的考生可申请退费,退费时间及流程请留意市考试院网站通知。
2.中级缴费时间:
因尚未接到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级考试收费的标准,待接到标准后再进行缴费。请报考中级考试的考生留意市考试院网站发布的缴费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造成无法考试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上报报考人员报名资料、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
2018年1月25-26日各报名点须将本报名点报考人员材料(包括考生签名的确认单)及本报名点审核报告(附审核确认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复审。
2018年2月4日前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将此项考试的审核工作情况报告(附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市考试院,市考试院按规定上报。
五、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3)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17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合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5月26、27日 6月2、3日 |
基础知识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2.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5月26日 | 基础知识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5月27日 | 专业知识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四)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公布,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考生可自行在网上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
六、考场安排
考场、试室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考生可于2018年5月10日至6月3日,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七、收费标准
(一)初级考试收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为每人每科50元。
(二)目前尚未接到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级考试收费的标准,请报考中级考试的考生留意市考试院网站发布的缴费通知。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点对有疑问的文凭可要求考生提交验证证明。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未按规定填写原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成绩无法合并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三)报名材料请按通知要求顺序排列好(见附件1),所有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相符”并有公章与审核人的签名。
(四)各报名点交材料时应将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材料按级别分开并在申报表上写上报名确认号;报名点对于有疑问的材料应该单列出来,并做好明确标记。
(五)各报名点资格审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资格条件,准确掌握考试政策,正确把握报考条件;要认真审核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按期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附件:
2.2018年度深圳市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工作联系表
4.工作经历证明、转岗证明、社区服务机构工作经历证明参考样本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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