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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来源:考试网    2021-05-27   【

  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4月份进行,报名在一月份开始,具体报考时间暂未公布,考生可以参考厦门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以下供参考,具体以报名通知为准)

  (一)凡在厦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报考初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报考药(技)士资格的,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报考药(护、技)师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且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满5年;

  ② 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且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满2年;

  ③ 相应专业本科毕业;

  ④ 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

  2.报考中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7年;

  (2)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6年;

  (3)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4年;

  (4)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2年;

  (5)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 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54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1〕164号)中报名条件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界定,按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闽卫考办〔2020〕1号)中的界定标准执行。

  (三)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及我省关于卫健系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化使用有关规定,持有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按规定报考。

  (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精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报考。

  (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

  (一)关于学历

  1. 1994年(含1994年)以前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原省卫生厅、原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规定,毕业证书须经省教育厅验印。

  2. 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毕业证书须经省教育厅验印。

  3. 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毕业证书须经省或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且其姓名录入招生花名册中完成备案。

  4. 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须经省教育厅验印。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毕业生,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毕业证书(钢印)由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6. 省外高等、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学位)证书,且其姓名录入招生花名册中完成备案。

  7. 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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