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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中药师《药事管理》讲义:药品及药品包装的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17-08-28   【

药品及药品包装的管理

一、新药研究管理与注册审批制度

第29条“研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颁发,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二、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GLP)

第30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总结表: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

中文名称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A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国家对药品生产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31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

四、禁止生产(配制)、销售假药、劣药

(一)有关假药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有关劣药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五、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二)设立监测期的依据

六、药品包装管理

药品包装的管理共3条(52~54条)。主要包括: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管理;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一)对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52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53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二)对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第54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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