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药品政策
我国现代药品管理立法,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l984年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于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药品管理法是2001年2月28日修订颁布,于2001年l2月1日实施。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一、药品管理法立法目的
第1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这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立法主要达到以下3个目的。
总结表:考试大纲涉及的立法宗旨
法律(法规) |
立法宗旨 |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
二、药品管理法的效力范围
第2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一)适用的地域范围
药品管理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别行政区按照其法规规定办理。
(二)适用主体
药品管理法适用的对象是与药品有关的各个环节和主体,包括药品的研制者、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
总结表:效力范围
法律(法规) |
效力范围 |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
《中医药条例》 |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国家发展药品的宏观政策
第3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