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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阳市卫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阳卫计委    2018-11-20   【

  辽市卫字〔2018〕160号

  关于做好2018年辽阳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 104号)、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3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经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8年辽阳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一)评审范围

  1、凡在我市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在辽阳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离退休后现仍在我市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二)评审权限

  1、经省人社厅核准,市卫生计生委组建辽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阳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卫生系列下设的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4个评审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的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经省人社厅核准的我市“三甲”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市属医院,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2)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或全市统一的高级职称。

  3、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5、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7、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要求。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论文、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1、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论文分三级甲等医院、市其他卫生计生机构、县区级三个层级,要求的数量、等级各不相同。我市卫生计生机构层级:市三级甲等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十九集团军医院;市其他卫生计生机构:除市三甲医院之外其他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二级医院(辽阳辽化医院、十九局医院、汤河疗养院)、市管二级民营医院(慈善医院、糖尿病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新城医院、辽阳康复医院、辽阳肿瘤医院);县区级:县(市)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一级民营医院。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及以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3、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六)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8]34号)文件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自2016年开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2018年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历次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自援派之日起,3年内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三、评审办法

  2018年辽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类的评审方式。

  (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按市三甲医院、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的评审办法。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科研能力(论文由高级评委会评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工作实绩(依据《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由高级评委会评分)。免试人员业务能力的评审指标以病案或业务报告作为评审指标依据。

  (二)评审赋分标准

  1、评审指标量化赋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年86号)规定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执行。其中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指标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工作实绩(权重20%),详见《辽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附件)。

  2、修正系数。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系统及业务能力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2014]年329号)执行。为了加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给予这部分申报者政策倾斜,评审分数予以修正。

  (1)从事儿科(临床)、结核病、传染病、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的人员修正系数为1.07。

  (2)由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在申报上一级高级资格时,享受一次修正分数政策,修正系数为1.07。

  修正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3、附加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系统及业务能力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2014]年329号)执行。附加分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取得成果的肯定和鼓励。满分5分。此项适用于正常申报人员。对于获多次奖励的正常申报者,可累积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获奖项目以证书及原始资料为准。

奖励等级

第一名次

第二名次

第三名次

第四名次

第五名次

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

5

4

3

2

1

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

3

2

1



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

2

1




  (三)评审结合实际,对参评人员的通过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以保证评审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辽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程序。各县(市)区申报人员由县(市)区卫计局、人社局共同审核后推荐;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现聘任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外市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申报人员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逐级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课题项目、获奖项目、业绩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只适用于2018年辽阳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辽阳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

  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辽阳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附件:

  辽阳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表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评审指标

体系

业务能力

(考试)

科研能力

(论文)

附加分

(科技奖励)

总计

赋分标准

80

20

5

10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评审指标

体系

业务能力

(考试)

工作

实绩

附加分

(科技奖励)

总计

赋分标准

80

20

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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